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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依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包装饮用水市场行业发展现状,推动团体标准在本行业的落地,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团体标准是指包装饮用水领域的实体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检测认证机构及各类专家、专业人士等相关单位广泛参与,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制修定并核准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标准的制修定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

4、促进产业化发展,填补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

5、根据市场需求行业导向,引领行业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

6、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7、符合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行业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较丰富经验。


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

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是本办法所指团体标准工作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设立“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由参加制修定团体标准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专委会负责标准技术工作管理协调: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负责组织召开标准化会议;负责接收团体成员对团体标准的申诉;承担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技术审查、发布批准的组织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档案管理等事宜。


团体标准制修定工作程序

团体标准制修定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环节。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提案

团体标准的制修定项目由团体成员单位向专委会提出,提出单位需事先对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技术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同时需联络同类及上下游企业,同类企业数量一般为3家以上,总数量在6家以上,确定后向专委会提交《团体标准制修定立项申请书》(附件1),说明项目背景、工作计划、参与单位等相关情况。

第二节   立项

专委会接到《团体标准制修定立项申请书》后,邀请包含专委会指派专家在内的标准化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估组,评估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评估,评估项目所属产业的成熟度、全国范围内该产业的集中度;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社团团体标准是否有交叉重复等;考察提出单位的专业度和技术实力,形成评估建议(附件2),由专委会代表商协会签署意见。

如专委会对项目评估意见为“不予立项”,则专委会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并告知原因;如专委会对项目评估意见为“准予立项”, 则由专委会下达团体标准制修定计划,并在成员范围内通报。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评估。

如提出项目能达到填补国内空白或国际领先水平,为提高团体标准制定发布的影响力,专委会可申请以专委会名义立项,由专委会牵头共同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发布以专委会名义或商协会与专委会联合制定发布。

第三节   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后,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等)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试验方法、数据结果等)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重大分岐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起草工作应在计划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从下达起草任务到标准发布的整个制修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在计划时间内无法如期完成,则应及时上报调整计划;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节   征求意见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以电子信函或者网上公开方式向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建议并注明截止时间。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5日。

起草工作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根据征求意见相应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专委会,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节   技术审查

专委会收到技术审查申请,邀请包含专委会指派专家在内的技术审查专家,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以及上下游企业、检验机构、消费者代表等,数量上一般不少于五名。

确定评审专家后,专委会可组织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时,专委会应当在会议前五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的专家。

技术审查流程为:专委会主持会议—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审查专家提问—起草工作组回答提问—审查专家签署意见—专委会通报技术审查汇总意见。会议审查现场应当填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审查专家的签到表。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4)的要求。

技术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编写规范性;

——技术先进性,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是否客观、公正、合理,及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关系;

——标准适用性;

——反馈意见处理方式是否妥善得当;

技术审查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填写“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附件5)。技术审查应明确得出以下结论:

——建议批准发布;

——建议修改完善后批准发布,并指出具体修改内容;

——建议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查,并指出具体修改内容;

——建议中止起草,并说明理由。

专委会收集“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汇总技术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工作组。

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汇总意见修改团体标准草案,形成标准报批稿递交专委会,由专委会提交到会长办公会议进行标准表决。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

第六节   表决、批准、编号和发布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即可。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标准报批稿的表决须提交到会长办公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或者信函表决。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会议表决时,应当在会议前七天将团体标准报批稿和附件等提交专委会。专委会成员综合各专家的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意见,得出自己的表决结论,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附件6),会议表决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

信函表决时,应当在信函表决截止日期前七天将团体标准报批稿和附件等提交专委会。专委会综合各专家的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意见,得出自己的表决结论,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表决结束专委会整理“团体标准表决结论表”(附件7)并附“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经出席会议或信函表决代表人数的3/4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表决或者信函表决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报批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技术审查。重新技术审查后进行会长办公会议表决,再次表决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定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定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专委会表决通过的团体标准,由专委会组织在协会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如无异议,则由专委会给出标准编号,提交协会会长签发(附件8),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制修定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专委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9)。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指定网站上公布。


宣贯实施

团体标准的宣贯及解释说明由专委会、起草单位共同负责。应随时关注其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修改意见。


团体标准经费

团体标准制修定活动经费,由参与制修定工作的单位共同筹集,并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协商分担。

专委会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团体标准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牟利行为。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参照GB/T 20003.l《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附则

本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

2018年8月20日